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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处理
作者:管理员时间:2021-08-21浏览:242次

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,属于无效合同,本金予以保护。

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,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,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,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(经)法[1990]27号《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,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,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,应当收缴,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,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,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。

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232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。